荣德自动喷涂设备的开箱检验条款
1.1 自动喷涂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自动喷涂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自动喷涂设备交付时;
(2)自动喷涂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自动喷涂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动喷涂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1.6 如开箱检验不在自动喷涂设备交付时进行,则自动喷涂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自动喷涂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自动喷涂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自动喷涂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自动喷涂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自动喷涂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自动喷涂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自动喷涂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自动喷涂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自动喷涂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自动喷涂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自动喷涂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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